(2017)冀0529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商晓朋与李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晓朋,李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785号原告:商晓朋,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丰,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巨鹿县。原告商晓朋诉被告李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商晓朋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晓朋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立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吉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