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319号之一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杨志军,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577.5万元变更为10万元,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淑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