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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鲍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81号移送机关:宁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鲍川,男,1999年4月14日出生,初中肄业,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鲍川犯盗窃罪一案中,应被执行人鲍川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