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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志国申请执行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代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房屋。因该财产存在另案争议,暂时无法处分,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