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春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丁春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89号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33905491H,住所在福建省晋江室五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育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曦哲,1990年11月12日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丁春琴,1972年2月21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春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春琴的起诉。审判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蓁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