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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进联与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联,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732号原告:李进联,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推荐的法律志愿者。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86号。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桦,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李进联与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进联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联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进联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