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进联与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联,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732号原告:李进联,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推荐的法律志愿者。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86号。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桦,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李进联与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进联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联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进联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