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山金沙源装饰材料厂、江山市金利来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金沙源装饰材料厂,江山市金利来装饰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87号申请执行人江山金沙源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后源村小学内。经营者:祝树有,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金利来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山市凤林镇茅坂村苗山顶。经营者:王飞,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江山金沙源装饰材料厂与江山市金利来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金沙源装饰材料厂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金利来装饰材料厂支付线条款14600元及违约金,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金利来装饰材料厂已搬走多年,另被执行人的经营者王飞从2014年至今在本院有八个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经营者王飞所有衢州市兴华东区16幢15单元601室进行拍卖,抵押债权都未能全部清偿,另该经营者王飞所有浙H×××××号汽车已由拱墅区法院在处置当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山金沙源装饰材料厂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金利来装饰材料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