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凤姣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红宝石酒业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姣,湘潭市岳塘区红宝石酒业经营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495号原告:赵凤姣,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珍,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红宝石酒业经营部,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中路17C号9栋1楼010103号。经营者:何献友。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凤姣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红宝石酒业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赵凤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凤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凤姣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赵凤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