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058号申请人田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申请人田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的位××区房一处予以查封,担保人杨振以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的位××区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杨振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富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牟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