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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福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福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356号原告: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北区3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5884739R。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代理人:姜盼盼,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佳杰,该公司法务。被告:沈阳福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4号(1-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6470738XJ。法定代表人:曾平方,该公司执行懂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福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阳福晶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19.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出具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AHEFBB1Z0117Q000017Y)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福晶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19.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