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牛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牛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201号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良,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该公司项目主管。被告:牛聪,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牛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彩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