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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国均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志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志诚工程有限公司,陈世祥,潘龙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370号原告周国均,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务农,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代理人龚经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璐,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刘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娄底市志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丽春路。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世祥,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务农,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曹中安,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陈世祥表弟。被告潘龙茂,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务农,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均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志诚工程有限公司、陈世祥、潘龙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且也未提出缓缴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对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国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鲁霞审 判 员  彭爱军人民陪审员  龙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