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1、肖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1,肖某2,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639号原告:王某,男,201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晏翎、张志宇,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1,男,7岁,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其他情况不详。法定代理人:肖某2、路某,系肖某1父母。被告:肖某2,男,40岁,住址同上,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路某,女,39岁,住址同上,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1、肖某2、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