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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丹丹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283刑更8号罪犯宋丹丹,女,1995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诸城市。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于住所。2017年5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28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宋丹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宋丹丹以自己处于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2017年3月16日,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诊断,罪犯宋丹丹系中孕。上述事实,有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单、青岛市通用门(急)诊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丹丹系怀孕妇女,不宜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宋丹丹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忠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