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581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581号原告: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蒋排村委丁坊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39964359。法定代表人:王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辉、袁益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下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13556392K。法定代表人:金飞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江苏骏美兴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