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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陈姑娘、白卫祥与卢保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陈姑娘,白卫祥,卢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2008年8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申请执行人:李某3,女,2009年9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云南省景洪市。申请执行人:李某4,女,2011年9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申请执行人:陈姑娘,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申请执行人:白卫祥,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景洪市。被执行人:卢保,男,1960年8月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某1、李某2、李某3、李���4、陈姑娘、白卫祥与卢保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保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陈姑娘、白卫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