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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元方建经营部与被告程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元方建经营部,程日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857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元方建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村辰北木材模板货场C区*号。注册号610136600045136。经营者廖水艳。委托代理人许晓卫,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日斌,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元方建经营部与被告程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被告因西安市雁塔区瑞禾社区工程所需,分三次从原告处购买模板、木方等建筑材料,并出具三份借条,总货款为98681.72元。截止2017年4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03409.67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681.72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727.95元(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4月48日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58元/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元方建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