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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昭平、邱晓虹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兰昭平,邱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蓝翔,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昭平,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邱晓虹,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川0302执43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委托四川德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邱晓虹所有的川A459**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5月26日,买受人刘陶竞买以14,500.00元最高价竞得川A459**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川AXXX**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陶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时转移买受人刘陶;二、买受人刘陶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顺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