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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330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孔德花与赵岩、牟永利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花,赵岩,牟永利,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30之1号申请执行人:孔德花,女,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赵岩,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牟永利,男,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赵梅,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身份证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甘292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剑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