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天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484号被执行人:吴天富,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吴天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天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吴天富退赔给被害人沈某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杨某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百元。因被执行人吴天富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天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天富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正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