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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6018051P)。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码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浩,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81520-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洪流工业园30号。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