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荣祥、戴兆璋与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祥,戴兆璋,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荣祥,男,汉族,1937年7月15日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戴兆璋,女,汉族,1944年3月21日生。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建连,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5301123560771488。负责人李绍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鄢永明,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春,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53010001511342XJ。负责人潘开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庆,该局法规处处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荣祥、戴兆璋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荣祥、戴兆璋上诉请求: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行初8号行政判决;二、改判确认注册号为530112600725510名称为昆明市西山区桃子干果店(以下简称桃子干果店)的工商登记违法。事实与理由:刘荣祥、戴兆璋因认为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山监管局)为桃子干果店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作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刘荣祥、戴兆璋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刘荣祥、戴兆璋诉讼请求的判决,刘荣祥、戴兆璋不服该判决,提出以上上诉请求。刘荣祥、戴兆璋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和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西山监管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属于刻意回避关键事实和证据,并且错误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一)一审法院对刘荣祥、戴兆璋的质证意见置之不理,在判决中错误地将刘荣祥、戴兆璋不予认可的证据认定为“予以认可”。(二)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桃子干果店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既未遵守法律法规又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行为,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西山监管局明知该地为非法住改商,并且有利害关系业主反对还强行将该地许可登记为经营场地。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却错误地认为其“在核发经营执照时已经对该争议焦点事实进行了审查”。(四)一审法院对虚假签名视而不见,在判决中错误地认为桃子干果店伪造签名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本案诉争行政行为中,经营场所为临街建筑物一楼,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明令禁止办理营业执照,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其“符合该文件规定”。(六)西山监管局作出工商登记的程序违法,未就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向刘荣祥、戴兆璋履行告知程序。同时对桃子干果店申请工商登记时未进行现场核查程序,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市工商局行政复议行为合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错误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一)市工商局明知有利害关系业主反对,仍认可西山监管局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二)复议程序不合法,市工商局违反规定,未向刘荣祥、戴兆璋送达《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副本和《行政复议证据交换通知书》。(三)市工商局错误应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相关的解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适应的法律依据不正确。三、一审法院认为刘荣祥、戴兆璋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正确。刘荣祥、戴兆璋在一审中提交了能够证明西山监管局行政行为和市工商局行政复议行为不合法的直接证据,并在庭审中阐述行政机关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观点,一审法院不应将刘荣祥、戴兆璋的主张认定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西山监管局未答辩。被上诉人市工商局答辩称:请求驳回刘荣祥、戴兆璋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二)市工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三)刘荣祥、戴兆璋认为市工商局审查复议申请程序违法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市工商局已经让刘荣祥、戴兆璋摘抄了西山监管局的答复书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市工商局对西山监管局的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妥。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桃子干果店因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证据材料质证、认证过程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本案的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行初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蕙菁审判员 黄 红审判员 洪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