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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322号原告亏某某,女,1981年10月16日生,住南华县一街乡团山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生,住南华县一街乡团山村委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9月1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亏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00元,撤诉减半收取2338.00元,由原告亏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荣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