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322号原告亏某某,女,1981年10月16日生,住南华县一街乡团山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生,住南华县一街乡团山村委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9月1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亏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00元,撤诉减半收取2338.00元,由原告亏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荣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