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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辉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追偿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69号原告杨辉,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耀臣。委托代理人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委托代理人程里,女。委托代理人蔡珊珊,女。原告杨辉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和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长  崇毅敏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