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懿琼与骆彦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懿琼,骆彦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1822号原告:胡懿琼,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彦旭,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懿琼与被告骆彦旭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懿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被告骆彦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懿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被告骆彦旭称其可以让原告至徐州市撷秀中学工作,但让原告拿出3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骆彦旭的要求交付30000元后不久被告又向原告要了50000元,被告保证如果没有安排原告到撷秀中学工作退还全部已收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还80000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推托。被告骆彦旭辩称,是原告主动要求被告帮忙找工作并自愿拿出钱作为运转经费,并非被告主动向原告要钱;被告未向原告承诺过安排工作的事一定能办成,并且明确告知原告所花费用不能退,且被告也未向原告承诺过如不能安排工作就退还全部已收款,其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帮助原告找工作花费了大量的经费,双方已经说好已收款中包括被告的劳动报酬,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和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已收款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懿琼与被告骆彦旭约在2014年前后相识。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见面时谈及原告胡懿琼的工作安排问题,被告骆彦旭提出其可以安排原告胡懿琼到徐州市撷秀中学工作,但前期需要50000元至100000元的活动费用。2015年10月16日,原告胡懿琼之母曹修琪通过其招商银行账号为46×××95的账户转汇到被告骆彦旭账号/卡号为62×××15的账户中30000元;2016年1月19日,曹修琪通过户号为62×××84的招商银行账户再次汇付到被告骆彦旭上述银行账户中50000元。原告胡懿琼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下午14时许互加微信,当日下午15时许骆彦旭发文本信息:放心姐,我一定用心给你办。毫无保留;你放心,我办不了,其他人更没戏。16日8时许胡懿琼发文本信息:你给我你的卡号,我把钱转给你。骆彦旭回文本信息:62×××15农行,骆彦旭开户行中山北路支行。9时许胡懿琼发文本短信:转好了;剩下的事交给你啦。骆彦旭回语音信息:好的好的,我刚看见;回文本信息:你信我就行!姐;客气话别说了,我尽心尽力。2016年1月20日晚18时许胡懿琼发文本信息:钱送出去了不。骆彦旭回文本信息:没呢今天他们开一天会,我晚上去约好了!放心,死缠烂打送出去。3月24日14时许胡懿琼语音信息:弟弟,那个撷秀好像开始招聘了哈,我得时不时地催催你。骆彦旭回语音信息:咱掏钱,他办事,就那么简单;他收了钱了他心里应该比较有数了。4月17日18时许胡懿琼语音信息:小旭,你给那个人打电话了吗,他怎么说?骆彦旭语音信息:我今天一早就给他打电话了,他让我明天去找他。5月3日19时许骆彦旭语音信息:我的态度很明确,能办也得办,不能办也得办。6月17日20时许胡懿琼文本信息:小旭同学,撷秀快放假了。我觉得,你那领导可能太忙,没上心;你也不要有压力了,我觉得可以放弃了。可以让这个不上心的领导退钱了。骆彦旭语音信息:我现在呢就是叫他办,这个钱也收了,什么也弄了,他就是办成,反正我们都等,等几天办不成,他自然退钱;这个你不要担心姐姐,如果是他拖得话,这个钱我单独给你;别担保(心),这个钱我给,好吧。胡懿琼文本信息:你意思是,你也没有把握,这领导退不退钱?骆彦旭语音信息:哪,没有没有,我们这个是不可能的,我只是说要是实在是给你办的或者是钱用在其他的地方了,这个钱我来出;所有的事情都没有说有没有把握,只不过说我承诺你的事情我得做到;即使办不成了,也不能说让你钱上再吃亏。胡懿琼文本信息:那我再转两万,你帮我给他,哎,我真木有钱了;你帮我给他说,事成之后还有。骆彦旭语音信息:这样子姐姐,二十号你把钱准备好,我二十号就带着这两万块钱去,要一个具体的时间或者是这件事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如果他说这个事再等的话,那这两万我就不给他,我就退给你;咱等到一定的时间我就讲人家这边也不愿意办理,估计也办不成了,咱就想办法要这个钱的问题,到时候他说钱有问题的话,这个钱你(不)用担心,我个人把这个钱给你,然后他什么时候退,我去拿。骆彦旭6月18日10时许语音信息:刚刚我妈给我打电话了,然后我给她说了一下这个事,然后我明天回去;然后我们俩一起去,让我妈出面把这个事情帮你问个透彻;带着我妈一起给你上阵。骆彦旭6月19日11时许语音信息:胡姐在不?我妈刚又给我打了个电话,约的是明天晚上,如果明天晚上他在沛县的话我妈就直接去找他,如果不在沛县,我妈就来徐州;然后呢咱再给他送两万,我说这个呢我让我妈亲自拿着过去。胡懿琼6月19日22时许文本信息:我知道你特别难办我这事。我前天和你聊完,想了一个晚上,这两天也一直在想这事;我对这位领导信心不足,你这两天不是要见他吗?我觉得,我想听听他怎么说,我再给钱。八万确实对于这样一个大领导不多,可是也总能听到一个说法。能?还是不能?困难在哪里?八万下去,现在我什么都没听到。我怕再投入,也枉然!如果明确说,这事没问题,就是打通关系钱不够,那给钱也给个清楚明了!撷秀招聘工作已经结束了!就是安插我进去,也该稍微有点音讯了!骆彦旭23时许语音信息:昂,我的出发点是这样,就是尽量努力问出来个实话,然后看看人家那边怎么说,你要是让我问钱不够的问题呢,我觉得我即使这么说别人也不会答应吧,你要是同意呢我们再拿两万块钱去,或者拿着什么什么东西去,你要是不同意呢,我就是空手去,也是没有问题的;那就这样子吧,咱无论他怎么说,然后呢咱现在就说这八万块钱能办成,就办,办不成,我们就不办了,好不好,我们也不要再往里投钱了;明天看吧,办不成,退钱的时候我录视频给你,我会主动说八万块钱,你放心!胡懿琼6月21日10时许文本信息:你见到他了吗?骆彦旭文本信息:没见到,晚上约好了,昨天没能见!等我回话姐,我准备好了;不问个明白,不确定了,我不会去。胡懿琼6月24日零时许文本信息:弟弟你回沛县三天了你说你一直没见到他?这人我觉得越来越不靠谱。骆彦旭文本信息:别担心,我妈今天在徐州见他了!老娘出马一个顶俩,我女儿的事搞定了,我女儿的事他刚开始说太忙忘啦哈哈哈,所以领导!你懂的,明天我有空去找你和磊哥。胡懿琼6月24日13时许文本信息:听你的意思,也没提到我的事;如果说要见钱办事,我态度明确,退款,不办理,我不相信他了。骆彦旭语音信息:心态放好,等信儿。胡懿琼8月21日1时许文本信息:弟弟,撷秀的所有工作都安排到位了。叫领导退钱吧!只能这样了。骆彦旭12时许语音信息:明白姐,我明白,你别催我,我现在已经头大了,我上午没有闲着。其后至2017年3月19日的信息显示原告胡懿琼要求被告骆彦旭退款,骆彦旭称催促退款,并称让胡懿琼放心,款项追不回来由其给付。2017年4月16日14时许胡懿琼文本信息:我给你说,不要给脸不要脸,你最好在把我惹急之前赶紧出现,非要等我把你送公安去是吗?做人像你这样不要底线,也是无敌了!要不是李磊一直拦着,我绝对不会让你这么好过!骆彦旭文本短信:我已经接到法院传票了。法院说吧!17号!姐姐!我尊重你!别骂人,这样不好!谢谢磊哥。经质证,被告骆彦旭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从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主动要求被告办理请托事项并主动汇款给被告,该款项中既包含各种办事开支,如电话费、交通费、复印费之类,也包括礼尚往来的费用,如餐饮、酒水、香烟以及其他礼品,还包括被告本人的劳动报酬。上述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愿意退还部分费用。另外因双方没有约定具体退还款项的时间,因此利息计算只能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被告骆彦旭在庭审中提交了餐饮票据、购物发票等一组,其中有付款方名称为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15日(一张)、2016年11月至12月(六张)的餐饮费票据七张、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6月23日的住宿费发票各一张;付款单位为王子坚的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票四张,显示2015年12月9日购买华为手机一部、2016年5月4日、5月11日、5月15日分别购买苹果手机各一部;付款人为陆圆的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三张,显示2015年5月4日购买魅蓝手机两部、2015年12月7日购买小米手机一部;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一张,显示出售苹果手机一部;2016年4月30日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一张,显示购买奥克斯空调一台;2016年9月9日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徐州淮海大卖场发票一张,显示购买TCL液晶彩电一台;2016年8月20日上海奥特莱斯品牌直销广场有限公司收据一张,显示消费4716元;徐州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发票八张,显示时间分别为2015年1月28日、12月15日、2016年5月15日、9月28日,购买物品有周大福黄金饰品、剃须刀、化妆品等;购买人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发票一张,显示2017年3月31日购买酒水;2017年1月15日鼓楼区赶海酒店的餐饮费发票一张,购买方为个人;加油费票发一张。被告骆彦旭以上述证据拟证明其为原告办理请托事项支出的费用,并主张实际花费应在50000元之60000元。原告胡懿琼质证认为上述票据与本案无关,其中部分票据是被告在二次开庭前向王子坚、陆圆等人索要的;而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自述其动用的关系系某位领导并将原告提供的现金送上,其提供的票据显示购买多部低端手机也与常理明显不符。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胡懿琼为进入徐州市撷秀中学工作将80000元资金交给被告骆彦旭由其托关系运作,该行为既侵害了公务活动的公正廉洁,也埋下了纠纷隐患,双方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均存过错。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骆彦旭虽然主张其在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即进行了运作并为此支出了费用,但被告所提交的支付票据无法证实系用于受托事项,也与双方聊天记录中被告陈述的款项去向不符;且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被告主张为原告办理受托事项期间,其既没有向原告披露托请的对象也没有披露托办事项的进展程度,而在原告对该过程提出质疑时,被告则虚与委蛇,并承诺如事情办不成也没有退款,则由其将款项返还给原告。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款项后办理了受托事项并为此支出的事实,被告应将其收取原告的款项予以退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被告骆彦旭占用原告资金迟迟不予返还更具有非法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聊天记录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退还款项的时间,本院确定被告自2016年8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彦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懿琼返还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骆彦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懿琼支付应付款8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骆彦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凤金代理审判员 刘钟薇人民陪审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