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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杜义恩、宋淑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杜义恩,宋淑排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977号原告:赵亮,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杜义恩,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宋淑排,女,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振泽,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诉被告杜义恩、宋淑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亮负担。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