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齐振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588号原告: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张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琴,该公司职工。被告:齐振英,男,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华庭物业公司)与被告齐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东润华庭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润华庭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润华庭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