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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二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杨二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景辉,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二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二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