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自强与刘红波、张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强,刘红波,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04号原告:刘自强,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序,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红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敏,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自强与被告刘红波、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自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