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甘磊与程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磊,程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8号之一原告:甘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程加双,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甘磊与被告程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磊负担。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