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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彬与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99号原告赵彬,男,1967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刘晓华,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彬诉被告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彬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守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