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石门乡石门街菩萨庙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394XXXX被执行人:石某。(负责人赵林林,现,系武都区石门乡石门街行政村一社。)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2016]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内容:1、限你单位在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若不自行拆除或继续非法修建,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你村集体自行承担。2、对你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504㎡耕地修建宗教活动的行为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行为,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504㎡×20元/㎡﹦10080元)共计罚款壹万零捌拾元整。全额上缴国库。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2016]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石某(负责人赵林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2016]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石某(负责人赵林林)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并交清罚款1008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林德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红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