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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3897号原告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黄江假日商住中心702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祉琪,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钟思敏,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925元,由原告东莞市益展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冬妮赵萌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