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尚木与郭海春、易再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木,郭海春,易再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694号原告:李尚木,男,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高陵镇。被告:郭海春,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石首市久合垸乡。被告:易再枝,女,1972年8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尚木与被告郭海春、易再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2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海春、易再枝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恒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耿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