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澜波与石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澜波,石运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澜波,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运河,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和平小区*栋*单元*楼*号。上诉人刘澜波因与被上诉人石运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155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澜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澜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澜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