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进山申请执行赫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山,赫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山,男,1977年10月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赫春生,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进山申请执行赫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以(2017)豫1725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赫春生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140779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赫春生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140779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