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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进山申请执行赫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山,赫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山,男,1977年10月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赫春生,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进山申请执行赫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以(2017)豫1725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赫春生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140779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赫春生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140779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