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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邦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邦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064号原告: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金仓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庄义江。被告:吴邦友,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安物流公司)与被告吴邦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原告富安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邦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安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并协助将挂靠车辆办理注销户籍登记;2.判令吴邦友给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邦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9日,富安物流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吴邦友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将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XXXXX,车架号为XXXXX,车型号为XXXX)以挂靠甲方的名义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在经营中,由甲方为乙方代办车辆有关手续,协助办理年检;乙方独立开展货物运输事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车辆每年度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乙方违反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户手续,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逾期一个月者,甲方可以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该车注销户口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任何一方违约,除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对方承担。此后,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在富安物流公司的名下。2015年吴邦友未按约定履行对车辆进行年检并购买保险,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灭失,吴邦友应协助办理车辆注销户籍登记,故提起诉讼。吴邦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2017年6月2日,本院与吴邦友电话联系,吴邦友陈述挂靠在福安物流公司名下的车辆已经翻到岩下灭失,其同意解除与富安物流公司的合同,但不同意违约金按5,000元给付。对此,富安物流有限公司陈述考虑到吴邦友的困难,愿意违约金减按3,000元给付。富安物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核,富安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用,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采用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富安物流公司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富安物流公司与吴邦友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吴邦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车辆保险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富安物流有限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即吴邦友应履行的后合同义务是应协助富安物流公司办理灭失车辆的户籍注销登记。综上,富安物流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吴邦友履行协助办理车辆户籍注销登记以及给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也符合合同约定,也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故对富安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吴邦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有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富安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邦友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二、吴邦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户籍(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为XXXX,车型号为XXXX)办理注销登记;三、吴邦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吴邦友负担。此费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缴纳,由吴邦友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雅安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雄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