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游四英、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四英,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126号申请人:游四英。申请人: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模海,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俞河云,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游四英与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7)浙0802民特126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游四英与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6月1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航埠人民法庭工作室人民调解员梁志红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确认欠游四英工资人民币11600元整,同意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有违约,游四英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