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武,李晓龙,胡聪,周波,韦相阳,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武,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晓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胡聪,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79年9月5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韦相阳,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亮,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生,住张店区。本院(2010)张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张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