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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季祥与张锦标、褚小平、戴国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祥,张锦标,褚小平,戴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季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锦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褚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戴国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关于季祥与张锦标、褚小平、戴国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锦标、褚小平、戴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季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国民银行存款325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