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24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某田(曾用名王某军),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2日前,我卖给被告王某军变蛋共计款19000元,已付3000元,下欠16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为我出具的欠款手续证明。后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王某田答辩意见是:欠条不是原条,原条王某某说丢了,这个条是他后来让我补的,王某某把原条拿出来,我就把欠他钱还给他。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款收据一张,证明被告王某田欠原告款的事实。被告王某田因缺席开庭审理,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原告多次给被告王某田经营的郑郭万家汇超市送变蛋,截止到2015年4月29号,被告有6次变蛋款未付,2015年7月12号被告王某田给原告打欠变蛋6次计款19000元收据,由于原告欠条丢失。原告王某某在2016年6月25日,找到王某田经双方对账,被告王某田给原告补2015年7月12号欠原告变蛋6次计款19000元收据,减去被告3次已付变蛋款4000元,下欠15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理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王某田经营郑郭万家汇超市多次购买原告王某某的变蛋,经双方对账,被告王某田尚欠原告王某某变蛋款1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引起此纠纷,被告王某田应负全部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5000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雪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