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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妄春与李述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妄春,李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黄妄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述喜,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已受理黄妄春申请执行李述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述喜与申请执行人黄妄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