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1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上诉人负担20元、被上诉人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高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