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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资阳市迎接机械厂与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阳市迎接机械厂,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迎接机械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东庵村十社。法定代表人:付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华,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药业路B段。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庆,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政府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资阳市迎接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资阳市迎接机械厂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资阳市迎接机械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孙祖亮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