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爱凤、焦得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凤,焦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0号申请人王爱凤,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英民,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得顺,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王爱凤与被申请人焦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爱凤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得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1号院绿岛港湾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王爱凤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爱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焦得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申请人王爱凤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