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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与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雪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唐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沃尔特·罗奇(ROBERTWALTERTOCHE),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五龙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祥。原审被告:济南雪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中心北侧汇展国际城北塔19层1901室。法定代表人:李乃彬。原审被告: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贾宅村。法定代表人:贾祎宁。原审被告:宁波唐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周塘街XXX号。上诉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权授权方,与被指控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无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原审被告宁波唐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雪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并非管辖异议上诉程序的审查范围。其次,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