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柳根孝与陈刚、陈彬、马显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根孝,陈刚,陈彬,马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柳根孝,男,1973年1月生,回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陈绍位,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刚,男,1960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彬,男,1985年5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马显武,男,1958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执行柳根孝与陈刚、陈彬、马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80000元及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存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