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军与黄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黄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77号申请人谢军,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长沙县。被申请人黄志,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军诉被申请人黄志房、第三人李林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谢军对被申请人黄志房和第三人李林买卖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申请人谢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志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的房屋,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保函形式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志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