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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釜河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03782G法定代表人:高俊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成,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贤,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系献县陌南镇刘中旺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海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山、赵长松,被上诉人刘海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贤、崔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及案件责任的承担等存在原则分歧,依法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属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一审判决将上诉人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奖励给被上诉人刘海成献县项目5%的股份认定为投资资产及利润的5%,理据不足。根据案涉公司文件、协议以及献县项目系一整体这一特点,本案应根据献县项目的净资产确定被上诉人刘海成应享有的股份权益。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26元,退还上诉人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