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48号申请人: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勤,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斌,男,1966年11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斌所有的价值5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NN5**梅塞德斯-奔驰牌BJ6453N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8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NN5**梅塞德斯-奔驰牌BJ6453N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梅 百度搜索“”